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
電費及保證金: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機關學校辦理體育活動、宣導、教學等業務
    。
二、本市機關學校間協助辦理之事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選手集訓。
四、持有依志願服務法所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本人。
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使用游泳池。
六、其他法律規定得減免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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