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 電費及保證金: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機關學校辦理體育活動、宣導、教學等業務 。 二、本市機關學校間協助辦理之事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選手集訓。 四、持有依志願服務法所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本人。 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使用游泳池。 六、其他法律規定得減免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