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管理機關為游泳池所在學校。

游泳池除供學生上課使用外,在不影響教學及安全維護管理情形下應對外
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從事游泳活動。對外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視實際情
形決定,並對外公告。
前項游泳池對外開放業務得委託民間經營,並由該民間經營業者訂定收費
規定,其訂定或修訂之收費規定應報管理機關轉陳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游泳池對外開放時間,泳客應憑游泳券入場。游泳券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游泳池:
  (一)全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元。
  (二)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元。
二、室內溫水游泳池:
  (一)全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二)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元。
三、未滿六歲兒童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人與隨同一人免費;另依據國
    民體育法規定,應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免費提供民眾入場。
四、持有學生證明之在學學生依半票票價收費。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依全票之半價收費。
游泳券收費標準、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之收費,由管理機關在不違反
前項規定下,視實際需要訂定之,其收費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游泳券售價內含代收意外保險費新臺幣十元。

申請使用游泳池場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及保證金,收
費金額如附表。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管理機關認定無待解決或賠償情事者,無息發還
。
使用場地須預先彩排或事前練習者,依附表收費。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
電費及保證金: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機關學校辦理體育活動、宣導、教學等業務
    。
二、本市機關學校間協助辦理之事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選手集訓。
四、持有依志願服務法所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本人。
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使用游泳池。
六、其他法律規定得減免規費者。

游泳池依下列優先順序提供各項活動使用:
一、學校體育課教學。
二、學生練習、訓練及比賽。
三、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使用。
四、公益使用。

游泳池如遇重大比賽、借用、訓練授課、保養維修、安全考量或風災、地
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管理機關得暫停開放使用。

游泳池開放使用,應設救生員、管理員及清潔人員,分別擔任救生工作、
管理工作及環境整潔之維護;其設置人數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若係團體使用者,非上班時間由該使用團體提供前項規定之救生、管理及
清潔等維護事項。

為維護泳客安全,管理機關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保險金額比照教育部體育署訂頒之游泳池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使用游泳池應注意或遵守事項,由管理機關另訂之,並於場地入口處或其
他適當處揭示。

游泳池收入悉數解繳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其收支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預算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