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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日常評量,各占該學習領域百分之五十。 前項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但三年級第二學期為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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