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收取費用時,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開立收據予
  繳費人收執。
  前項收費憑單之製作及管理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處理。
  收費方式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並由學校自行決定。
  學校應一律依規定收費,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項目外,其收支
  帳目,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
  社代收代管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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