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取費用時,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開立收據予 繳費人收執。 前項收費憑單之製作及管理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處理。 收費方式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並由學校自行決定。 學校應一律依規定收費,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項目外,其收支 帳目,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 社代收代管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