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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評會會議由市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申評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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