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評選會之決議應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評選會委員於獎勵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決議;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