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評選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評選會之決議應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評選會委員於獎勵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決議;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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