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在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
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
納;在托嬰中心部分,則由本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
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內政部或本府依規定予以
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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