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或團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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