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1015788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二、學者專家。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學者專家: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
    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現任執業律師或擔任
    法官、檢察官二年以上者。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由符合家庭教育法第
    九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所推舉之代表。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