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水域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建造前,應由其所有人檢附設計圖說向本府申請核准
  後始得施工。變更設計及改造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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