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無建物所有權狀者
,檢附該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二)非自有房屋者:該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物所有權人修繕
同意書。
三、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
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四、施工前之照片。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授權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
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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