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 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