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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