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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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設置臺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
  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申訴
  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