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處所不准設置樹立廣告: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高速公路︵含交流道、引道及絡道︶兩旁視線所及範圍內等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