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左列處所不准設置樹立廣告: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高速公路︵含交流道、引道及絡道︶兩旁視線所及範圍內等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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