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
  本基金應於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公庫主
  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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