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
  負擔;其餘相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委託經營期間須維持相關停車場
  設施(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壞或減損其原功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費用
  由受託人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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