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 負擔;其餘相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委託經營期間須維持相關停車場 設施(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壞或減損其原功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費用 由受託人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