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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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臺南市政府在道路路面外(下),以平
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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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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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受託人,指依公開招標或招商方式,取得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
經營之民間機構,並與管理機關完成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對外經營停車
場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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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資格,另以投標須知或招商文件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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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
負擔;其餘相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委託經營期間須維持相關停車場
設施(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壞或減損其原功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費用
由受託人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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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位或設備供特定對象使用,且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
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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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
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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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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