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臺南市政府在道路路面外(下),以平
  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本辦法之受託人,指依公開招標或招商方式,取得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
  經營之民間機構,並與管理機關完成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對外經營停車
  場業務者。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資格,另以投標須知或招商文件訂定之
  。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
  負擔;其餘相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委託經營期間須維持相關停車場
  設施(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壞或減損其原功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費用
  由受託人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位或設備供特定對象使用,且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
  之商業行為。

  停車場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
  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