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關機關於檢舉前已發現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期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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