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徹銷或廢止
  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噪音或對環境衛生有重大影響之虞。
  五、舉辦婚、喪、喜、慶等筵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已繳納
  之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