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徹銷或廢止
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噪音或對環境衛生有重大影響之虞。
五、舉辦婚、喪、喜、慶等筵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
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已繳納
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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