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公債之發行規定如下: 一、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 、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主管機關衡酌發行 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二、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經理。 三、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四、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