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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同一公共設施有二人以上在申請期限內申請投資時,本府得就其事業計 畫書、資本證明、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審定其優先順序。 前項優先順序評估準則由執行機關視實際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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