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寬頻管道使用許可以一年為一期,最長不得逾三年,申請繼續使用時,
  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備齊第四條各項文件提出申請,經許可
  者始得繼續使用,並依據使用數量補繳或退還保證金。
  使用期滿未申請繼續使用或未經本府許可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時自行
  拆除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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