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管道使用許可以一年為一期,最長不得逾三年,申請繼續使用時, 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備齊第四條各項文件提出申請,經許可 者始得繼續使用,並依據使用數量補繳或退還保證金。 使用期滿未申請繼續使用或未經本府許可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時自行 拆除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