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或出院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及本辦法之
規定調查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稅及不動產證明。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四、全民健康保險卡正、反面影本。
五、載明入、出院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六、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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