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須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具申請書
  ,辦妥手續,並依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次繳清場地費用,逾期或放棄
  使用者,其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本館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經通知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