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須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具申請書 ,辦妥手續,並依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次繳清場地費用,逾期或放棄 使用者,其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本館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經通知改期而無法改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