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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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政府為所屬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以下簡稱本館)積極拓展婦女
  青少年福利及導引幼教理念,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發揮本館場地使用功
  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適用場地包括演藝廳、展覽室、會議室、廣場及經本館指定
  之其他場地。

  凡有關文化藝術、社會教育活動及機關團體集會,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

  展覽、演出、活動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館應
  即停止其使用,不得請求賠償。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其活動有損本館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四、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五、內容與申請登記之主題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者。

  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二場。如有特
  殊情形經本館同意者得延長之,每場次以三小時為計,未滿三小時者以
  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加一次。

  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須於使用前一星期填具申請書
  ,辦妥手續,並依收費標準(如附件)一次繳清場地費用,逾期或放棄
  使用者,其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本館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經通知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及發售入場券前應先將樣本送本館審查,並
  在入場券加印左列遵守事項:
  一、每人一券,禁止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但專為兒童設計之活動,
      不在此限。
  二、保持肅靜整潔,禁止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隨意走動。
  三、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四、攜帶之物品,請寄存服務處保管。

  使用本館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責全數賠償。

  場地使用如須增加使用設備,應立即申請,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申請本館場地者,如須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時應在本館指
  定之地點設置及張貼。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者會同本館
  協調處理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