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領取第四條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喪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
  (一)申領醫療費者應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但經醫療機
        構證明需較長期治療始能痊癒,並於限期內報請警察局延長者,
        不在此限。
  (二)請領慰問金、撫卹金、喪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
        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順序及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領取;植物人醫療
        費、慰問金、生活費或死亡者之撫卹金由家屬、遺屬具領,其順
        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二)申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喪葬費應填具領取表,連同有關
        證明文件、費用收據及就醫或殘廢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送由警
        察局轉縣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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