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飼養家畜家禽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除妨害公共衛生
  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令處
  罰外,並限期改善、停止飼養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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