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系及通識核心課程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項,須
  先經各系及通識核心課程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送校教評
  會審議。
  校教評會於事證明確而系評會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得逕依規
  定審議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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