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88
人,瀏覽人次:
90033824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對下列場所實施稽查: 一、實驗動物機構。 二、經濟動物屠宰場及拍賣場。 三、展演動物場所。 四、動物收容處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