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對下列場所實施稽查:
一、實驗動物機構。
二、經濟動物屠宰場及拍賣場。
三、展演動物場所。
四、動物收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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