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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飲料、檳榔、香菸及口 香糖等物品。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 統或鄰近地區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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