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設施指示標誌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指示標誌牌面應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之規格設置;未
  有規定者,其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寬度為六十公分。但主管機關認有
  整合之必要而予以調整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