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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設施指示標誌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指示標誌牌面應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定之規格設置;未 有規定者,其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寬度為六十公分。但主管機關認有 整合之必要而予以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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