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農作改良物有兼種之情形者,按查估數量自價格最優者起依序補償。但
  查估數量所需種植面積超過兼種總面積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前項查估數量所需種植面積,自價格最優者起依序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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