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定紀念樹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特定紀念樹木,除報縣府同意外,不得任意傷害、移植或砍除。違反第
  四條、第五條或前項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工。
  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未依改善事項改善者,得依前項規定按次連續處
  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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