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紀念樹木,除報縣府同意外,不得任意傷害、移植或砍除。違反第 四條、第五條或前項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工。 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未依改善事項改善者,得依前項規定按次連續處 罰,至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