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下列人員聘任之,均 為無給職: 一、農業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建設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