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下列人員聘任之,均
  為無給職:
  一、農業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建設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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