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
外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目標
,設立高雄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
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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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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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
置專戶存儲,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農業局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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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撥交之回饋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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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利用管理。
二、辦理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業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業務工作獎勵及補助。
四、辦理農業發展、農村建設。
五、辦理農業相關活動。
六、其他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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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下列人員聘任之,均
為無給職:
一、農業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建設局局長。
六、主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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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人
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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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
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就其
餘委員指派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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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計畫審議。
二、有關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有關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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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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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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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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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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