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筏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定期檢查、臨時檢查與特別檢查,檢查 時效屆滿不得航行,時效雖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 。 一、定期檢查以所領漁筏執照期滿(動力管筏二年,非動力管筏三年) 更換時前後三個月內實施之。 二、臨時檢查以管筏換裝主機,變更膠管支數或規格時實施之。 三、特別檢查以建造完成申請執照時實施之。 四、管筏加裝汽油船外機二十五匹馬力(含二十五匹馬力)以下之定期 檢查比照非動力管筏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