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塑膠管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管筏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定期檢查、臨時檢查與特別檢查,檢查
  時效屆滿不得航行,時效雖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
  。
  一、定期檢查以所領漁筏執照期滿(動力管筏二年,非動力管筏三年)
      更換時前後三個月內實施之。
  二、臨時檢查以管筏換裝主機,變更膠管支數或規格時實施之。
  三、特別檢查以建造完成申請執照時實施之。
  四、管筏加裝汽油船外機二十五匹馬力(含二十五匹馬力)以下之定期
      檢查比照非動力管筏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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