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澎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經管財務人員:
    (一)財產及清冊(格式八)。
    (二)有價證券及清冊(格式九)。
    (三)消耗品及清冊(格式十)。
    (四)其他有關財物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二、經管事務人員:
    (一)照單票證及清冊(格式十一)。
    (二)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格式十二)。
    (三)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格式十二)。
    (四)保管文卷及目錄(格式十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格式十二)。
    (五)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五)。
    (六)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七)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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