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養機構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二、棄嬰及無依兒童。 三、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者。 四、其他需要保護安置或機構教養者。 兒童教養機構以安置身心障礙兒童為主者,應依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 立、獎助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