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二、棄嬰及無依兒童。
  三、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者。
  四、其他需要保護安置或機構教養者。
  兒童教養機構以安置身心障礙兒童為主者,應依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
  立、獎助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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