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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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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從事食品添加物販賣之食品業者,應於販賣食品添加物時,提供該添加物 合法來源證明及其使用範圍之說明。 前項食品業者兼營化工原料者,該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貯放區位應明 顯區隔,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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