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從事食品添加物販賣之食品業者,應於販賣食品添加物時,提供該添加物
合法來源證明及其使用範圍之說明。
前項食品業者兼營化工原料者,該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貯放區位應明
顯區隔,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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