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 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