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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