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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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轄內
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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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
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聘期均
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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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四人至十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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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該項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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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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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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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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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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