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按下列比例(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由中央主管機關、本 府及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以下簡稱家長)負擔,家長負擔部 分並應於送托時繳納: 一、托兒所:中央主管機關三分之一,其餘由家長負擔。 二、托嬰中心:本府三分之一,其餘由家長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政府全額補助 :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