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下列比例(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由中央主管機關、本
  府及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以下簡稱家長)負擔,家長負擔部
  分並應於送托時繳納:
  一、托兒所:中央主管機關三分之一,其餘由家長負擔。
  二、托嬰中心:本府三分之一,其餘由家長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政府全額補助
  :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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