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低(中低)收入老人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
  三、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房屋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之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
    (二)非自有房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可資證明該建物之證明文件
          (最近一年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
          修繕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三年
          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並請村(里)長簽章證明或經法
          院公證。
  五、申請住宅安全補助器具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輔助器具估價單。
    (二)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書。
  六、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詳細載明修繕項目、規格、單位、數量、單
      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並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申請房屋設施(備)修繕者,應附欲改善處之照片。
  申請文件不符合前項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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