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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基金設置及收支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及 組長、幹事若干人,辦理會內事務,上述人員均由主任委員就環保局現職 人員指派兼任之,其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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