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
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其初審會
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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