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車輛及機具設置標準如下:
  一、清潔車輛數:
    (一)市:人口數每滿六千人置一輛。
    (二)鎮:人口數每滿五千人置一輛。
    (三)鄉:人口數未滿五萬人者,每滿三千人置一輛。人口數五萬人
          以上者,每滿五千人置一輛
  二、回收車輛數:
    (一)市:人口數每滿六千人置一輛。
    (二)鎮:人口數每滿五千人置一輛。
    (三)鄉:人口數未滿五萬人者,每滿三千人置一輛。人口數五萬人
          以上者,每滿五千人置一輛。
  三、掃街車輛數:人口數滿五萬人者得購置一輛,每增加五萬人得購置
      一輛
  四、清溝車輛數:人口數滿五萬人者得購置一輛,每增加五萬人得購置
      一輛
  五、設有垃圾掩埋場者,得購置推土機、鏟裝機、挖土機、夯實機或運
      土卡車一輛前項第一款至四款員額尾數達三千人以上者,得增購一
      輛。但因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或地理環境有特殊清運
      需求之執行機關,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因設有廚餘堆肥處理場、水肥處理場、垃圾焚化爐、灰渣掩埋場、資源
  回收細分類場或其他廢棄物或資源處理設施之執行機關而需增購車輛或
  重機具者,得依本府核准之輛數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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