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其他經管委會決議同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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