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主管
  機關或執行機關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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